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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博白菜网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自身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结合美博白菜网(下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的构成及职能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这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奖学金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学校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三条 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的负责人兼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评优评奖评审工作组,由系(部)与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为评审工作组成员。第三章  奖学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

第六条 由国家、省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

第七条 各种社会捐助

第四章  奖学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 为规范奖学金管理,社会各界资助的奖学金名称一般定为XXX奖学金,原则上应经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批准确定名称。

第九条 对于社会捐助各系(部)的奖学金,由各系(部)及时向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申报备案,并附相关协议及评审办法。申报内容包括:奖学金名称;奖学金基金的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选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其它应申报的内容。

第十条 未经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审核,各系(部)不得自主接受和颁发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设置为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

第五章  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十二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各专业,经审查录取办理完报到注册手续,取得我校学籍并符合当年新生奖学金评选标准者,颁发美博白菜网优秀新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 新生奖学金均为一次性奖学金,如遇重复获奖,按最高奖学金发放。

第六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2000元/年·生,二等奖学金为1400元/年·生,三等奖学金800元/年·生)。奖励面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5%,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5%、7%。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全班该年度课表所列的各科加权平均成绩的排名为主要依据,并结合《美博白菜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排名和学生平时表现,各系(部)按下述第十六、十七条范围内综合择优评定。

第十六条 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加权平均成绩应不低于80分,该学年内无重修或补考科目,该学年度第二课堂学分不低于20分。其中,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中居前9%,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中居前15%,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在班中居前20%,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7%。

第十七条 成绩为优秀的按95分折算、良好的按85分折算、中等的按75分折算、及格的按65分折算、不及格的按55分折算。

第十八条 缓考科目超过该学年应考科目总数1/3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

(一)参加评奖学年中受通报批评者。

(二)参加评奖学年中有一学期宿舍卫生评比平均成绩不及格者。

(三)参加评奖时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需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

第七章  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

第二十条 各种奖学金的评定由校评优评奖委员会统一负责,各系(部)按评定细则组织实施。奖学金必须严格按照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造假者,两年内取消其参与奖学金评定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系(部)年级辅导员根据比例组织评选,经公示、系(部)工作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统一审核,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审定批准。每年9月评定,11月前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各系(部),根据高考成绩和注册学籍,核实获奖名单,经校领导批准后,在新生取得学籍后颁发。

第二十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需填写《美博白菜网奖学金评定表》,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颁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凡违纪学生停发当年获得的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奖学金名单初评后,均须张榜公布,如学生对本系(部)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本系(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本系(部)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部)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再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部),此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凡当年未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印发通知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