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办学国际化水平,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8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贵州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黔人社厅发〔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外籍教师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的质量。聘用外籍教师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外籍教师指学校聘任、在校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籍公民。

第四条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体系。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为外籍教师管理的归口部门,外籍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为外籍教师教学及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主体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做好支持工作。

第六条  短期外籍专家来校访学、研究等活动按照《美博白菜网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二章 聘请外籍教师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聘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对华友好,师德师风良好,学术、业务水平较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

(二)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资质和教学技能:

1.担任学科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

2.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优先考虑具有国外教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

3.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HSK六级。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提出聘用需求。教学单位作为聘用部门提出外籍教师聘用计划,聘用计划应说明拟聘外籍教师的业务水平要求、聘请的必要性、拟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以及考核指标。填写《美博白菜网聘请外籍教师申请表》(见附件1),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汇总后由组织人事处报学校和集团公司审批聘用人数。

(二)发布招聘信息。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对外发布外籍教师招聘信息。聘用部门可以直接推荐外籍教师人选。

(三)进行资格审核调查。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和聘用部门对应聘者的政治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职业声誉进行材料鉴定和审核。若应聘者有国内工作经历,由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通过应聘者所在地派出所、上任受聘单位、省外事办、省科技厅外专局等部门对应聘者在国内外是否有不良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

(四)组织外籍教师面试。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发面试通知书,并组织外籍教师聘用部门对应聘者进行面试。

(五)签订聘用合同。对于面试合格的应聘者,由组织人事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外教的聘用时间、工作任务、职责要求、薪金待遇、权利义务等均通过聘用合同予以明确。

(六)办理相关手续。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负责向省科技厅外专局及上级外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籍教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所在单位须密切配合,按照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聘请材料。入职手续完成后,所有材料交教师工作处统一建档。

第九条  入职培训

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应当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籍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计划,对在国内初次被聘的外籍教师,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教育机构开展不少于二十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第十条  续聘程序

计划续聘外籍教师的聘用部门应在聘用期满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外籍教师的聘期考核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为外籍教师办理相关续聘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须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建立所在单位领导联系制,由1名主要领导负责,并至少有1名本单位专业教师作为联系人,以便在工作、生活上予以协助。外籍教师如遇有疾患,聘用部门应及时协助其就医。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作为我校聘任人员,可以我校教师名义按相关规定申请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并以适当方式参与民主管理。聘用部门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外籍教师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应向外籍教师明确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外籍教师的履职情况,将聘期考核结果报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应建立外籍教师信用记录制度。外籍教师在聘任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合同约定,教育教学质量高、师德师风良好,应当在考核中予以反映,由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向省教育厅报告,纳入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处理意见,公示后报告省教育厅:

(一)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二)违规从事未经我校同意的有偿工作;

(三)聘任期未满,擅自离职。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省教育厅:

(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六)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港澳台教师聘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所有,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美博白菜网聘用外籍教师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