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学校师资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拓宽教职工国际视野,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出境)程序,根据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派出国(境)的类别及期限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获得国家留学基金项目资助,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派出,执行国家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其具体类别、期限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市专项项目资助

    获得省、市出国(境)研修项目资助,由省、市组织派出, 执行省、市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留学人员,其具体类别、期限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选派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有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努力工作。

    3. 申请人有明确的学习计划和预期目标,留学、进修学习内容符合学校和所在单位(部门)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

    4. 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良好,能够胜任国外研究工作,符合公派年龄要求。

    5. 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和应用能力,符合公派项目要求。

    6. 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校后工作一般须满 2 年方可再次申请。

    三、选派程序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符合公派出国(境)条件的实行“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部门)评审推荐、学校择优选派” 的程序。

    1. 个人提出申请。

    2. 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对申请人员的政治信念、道德品行、身心健康、学术发展潜力、出国(境)学习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等进行考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报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

    3. 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收集汇总相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会审议。

    4. 派出人员与学校签订《美博白菜网教职工公派出国(境) 协议书》。

    5. 由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协助派出人员按程序办理公派出国(境)手续。

    四、资助经费和待遇

  (一)经费管理

    属于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的国家公派人员,出国(境)费用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属省市留学专项项目派出的人员,出国(境)费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薪酬待遇

    1. 出国(境)访学研修、博士后研究

    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岗位工资 和福利待遇不变,停发绩效工资。

    2. 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

    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每月计发

3000 元生活费,保留工作籍,学成归来符合学校引进博士研究生条件的,按博士引进享受相关待遇。

    五、派出管理

    为切实推动派出人员回校发挥作用,提高公派留学、进修项目成效,所在单位(部门)应为派出人员建立留学档案卡,进行 跟踪管理和测评。

    1. 派出人员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派出人员派出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派出人员进行谈话,对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提出明确任务。学校相关部 门对派出人员出国(境)前作安全、思想、身心健康、保密、业务等方面教育。

    3. 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和所在单位(部门)保持联络,定期(一般每学期一次)汇报学习工作情况。派出人员在外发表学术论文或研究成果的,应以“美博白菜网”为署名单位。

    4. 国家公派出国(境)延期按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执行, 并及时向学校报备。

    5. 派出人员在外期间,如需赴第三国(或地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考察,须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报学校 审批。

    6. 派出人员应充分利用在外学习的机会,积极为所在学科建立海外交流与合作平台。

    7. 派出人员在学习期满后15个自然日内到学校报到,向学校提交在外学习的书面总结和留学、进修机构学术负责人对个人 学习或研究结果的书面评价等资料,并在回校后第一个学期内做“三个一”报告(向所在单位(部门)做一次汇报,为同事做一场交流分享报告,为学生做一场讲座或报告)。

    六、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1. 派出人员结束留学、进修后,应按时回校工作,服务期为学校批准其出国(境)时间(含延期)的两倍(按月计算)。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服务期按《美博白菜网引进博士实施办法》执行。

    2. 派出人员出国(境)前服务期未满的,需累加计算。公派人员留学、进修时间不计入服务期限。

    3. 派出人员逾期未归或者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或辞职的, 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

    七、附则

    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执行。

    2.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