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博白菜网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中组通字〔2014〕14号)《关于印发〈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学校派遣,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行程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为我校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我校因公出国(境)具体管理工作与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统招在校学生因公出国(境)任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访问等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均应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分为学术出访和一般性工作出访。学术出访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一般性工作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科研院所和企业间的工作交流等。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需围绕学校、各系部、各职能部门的发展规划进行,出访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明确、清晰,讲求实效。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一般性、照顾性、重复性、考查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计划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科学制定,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因公出国(境)计划须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后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须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邀请院校或邀请机构中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出访团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出访国家、邀请单位、出访任务、出访时间、经费来源和预算等信息。所有出国(境)公示信息由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进行,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会议,不得有请必到。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校领导班子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

第十二条 一般性工作出访省部级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5天(含离抵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含离抵境当日),出访3国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最终出访时间以上级外事部门批复为准。

第十三条 严禁持公务证照因私出国,特殊情况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需经校党委会请示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四条 一般性工作出访团组和个人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行前培训,在完成出访回国后3天内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交回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出访回国7天内将《因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反馈表》(团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及《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实际执行情况公示》交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出访回国14天内将出访报告(内容包括完成出访任务情况、后续任务和跟进安排、反映出访主要工作的照片和文字材料)交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将以上材料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证件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证件原则上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统一领取、发放和回收,由省外事办进行管理。

(二)因特殊原因需自行到省外事办公室领取因公出国(境)证件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到集团组织部出具相关证明,再到省外事办办理取证手续。持证人取证后,须主动向集团组织部报备证件信息。如:持件人姓名、证件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三)因公出国(境)期间,因公出国(境)证件应由出访团组指定专人统一保管;

(四)因公护照有效期不足半年、因公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证件不能继续使用;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按规定在回国(境)后3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学校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提交集团党委组织部,统一上交省外事办管理。

第三章 监督追责与外事纪律

十六 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因公团组出国(境)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团组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团组回国后应及时提交出访成果。

十八 出国(境)组团服务机构管理。因公出国(境)团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具有符合国家职能部门规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中介服务机构安排食、住、行等社会化服务。

第十九条 出访团组和个人在出访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注重外事礼仪、讲究信誉、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不出现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行为。

二十 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要会同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计划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提供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 经费核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访前严格按照《财政部财行〔2001〕73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美博白菜网差旅费报销规定》制定预算,计划财务处严格根据经费预算进行经费报销。出国(境)人员报销前,须按规定在出访回国三日内上交因公证件,由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出具证明后方可开展经费报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出访人员应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计划财务处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足规定标准费用的按实际使用经费报销,超出规定标准费用的按规定标准报销,且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处负责解释,凡与上级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的条款,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